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381號上訴人即原告利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榮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宏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就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新臺幣(下同)12,001,000元,並自民國105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2,00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周慈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