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57號抗告人 張森德 代理人 林智群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哲愷 、 張哲銘 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