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17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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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1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177號債權人彰化縣埔鹽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益三 債務人 陳明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二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二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