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74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李榮 維
李 茂平 王秀樺
一、債務人王秀樺、 李茂平 、 李榮維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榮維於民國(下同)93年間至97年間邀同債務人李茂平、王秀樺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下同)486,908元。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榮維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417,586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茂平、王秀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174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秀樺、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417586│茂平、李榮│6月01日起││八三│││元│維││││└──┴───┴─────┴──────┴──────┴───────┘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秀樺、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17586│茂平、李榮│7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維│││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