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7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綿紜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共陸片,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629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共計6片,係屬被告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之罪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629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又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
516號處分書維持原處分確定(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年度緩字第966號卷第5、6-7頁)。又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6片,均係被告所有,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不諱(見偵卷第9頁背面、37頁),核與證人 陳文銓 證述相符(見偵卷第11頁及背面),並有鑑定書、檢視報告書、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紙、露天拍賣網頁資料1份、照片2張等附卷可參(見偵卷第15、17、19-23、25-26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張清秀附表:盜版遊戲光碟共6片┌──┬───────────┬────┐│編號│光碟名稱│數量/片│├──┼───────────┼────┤│1│海賊王│1│├──┼───────────┼────┤│2│ 瑪莉歐賽車 │1│├──┼───────────┼────┤│3│全民節奏天國│1│├──┼───────────┼────┤│4│WIIDECA運動會│1│├──┼───────────┼────┤│5│HULA草裙舞│1│├──┼───────────┼────┤│6│大金剛再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