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625號上訴人 柯政仁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 律師被上訴人 康顏泳雪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
白乃云 律師 呂嘉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2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被上訴人提出本件系爭86號建物之使用執照,並查報系爭86號建物2、3樓之所有權人及其取得所有權之時間,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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