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3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美英
莊玉鳳 莊文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鎮威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忠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美英、莊玉鳳、莊文章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美英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零壹萬陸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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