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3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達鴻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婕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隆輝 即世景工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王隆輝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相對人王隆輝之住所非屬本院轄區,則請逕向管轄法院為聲請。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