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勞簡調字第9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蔡金保 律師
相 對 人 寶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勞簡調字第9號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6月17日上午09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
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潘玉珍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寶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到(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伍萬柒仟參佰參拾柒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七月及八月底各給付
  壹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於九十八年九月底給付壹萬玖仟壹
  佰壹拾參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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