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秩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中秩字第445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號11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8
年06月16日以中分一社維字第098001899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
元。扣案之內裝強力膠之塑膠帶壹包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6月14日19時30分。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與民權路口(臺中銀行門前)。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並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警員盧
玠文製作之職務報告書、扣押筆錄、現場圖各1份、照片1
幀,及扣案之內裝強力膠之塑膠帶1包等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內裝強力膠之塑膠帶1包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
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其供述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林國雄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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