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簡他調字第19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6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陳淑蘭
調解委員 吳芳洲、邱義煌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到
相對人 乙○○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佰壹拾捌萬柒仟肆佰
玖拾捌元正,給付方法: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起,按月於每
月二十五日前各給付捌仟元正,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
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式:由相對人匯入聲請人台
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南屯分社00000000000000帳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