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小字第588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捌佰玖拾陸元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於民國96年9月27日下
午4時許,在臺北市南湖大橋頭處因行使不慎致撞損原告所承保
訴外人合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
下稱系爭車輛),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交通隊處理在
案,被告違規駕駛,應負肇事責任。有關系爭車輛之損害,經被
害人報請原告處理,已由原告依約修復返還,依保險法第53條之
規定,原告已取得代位求償權。按本件既應由被告負肇事責任,
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理應由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爰提起本
件訴訟,訴請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6,765元,及自本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於96年9月27日下
午4時許,在臺北市南湖大橋頭處因行使不慎致撞損原告所
承保訴外人合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系爭車輛之事實,
業經提出汽車保險計算書、領款收據、行照、駕照、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統一發票、估價單以及車損照片等為證
,本院又依職權調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有關道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等資料、數位照片核閱無訛,被告復
未到庭爭執,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91條之2、第196條定有明文。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
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
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
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
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以下審酌其金額:原告主張之修復費用共36,765元,由估價
單觀之,工資為20,059元、零件為16,706元,零件部分應予
折舊,而依行政院86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86)財字第5205
3號令發佈之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行政院45年7月31日
台(45)財字第4180號函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自
用小客車之折舊年限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
369,復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律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
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
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本件系爭車輛
出廠日為94年3月,有汽車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參,距肇事
96年9月27日,應折舊3年7個月(未滿1月,以1月計),據
此,系爭車輛更換零件部分應折舊11,487元(計算式詳如附
表,元以下4捨5入),即零件僅得請求5,219元,加上工資
20,059元,共計得請求之修復費用為25,278元,逾此部分為
無理由,不應准許。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5,278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8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就原
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其訴訟費
用額為1,28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用280元)
,應由被告負擔10分之7,即896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林宗勳
附表:
第1年折舊額16,706X0.369=6,165
第2年折舊額(16,706-6,165)X0.369=3,890
第3年之7月折舊額(16,706-6,165-3,890)X0.369X7/12=1,432
2年7月之折舊額共計11,487元
(計算式如下:6,165+3,890+1,432=11,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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