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司字第一OO號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人 劉江抱 會計師市○○○相對人台灣東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劉江抱會計師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就任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經本院九十四年四月七日桃院興民慈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九三號准予備查在案,而聲請人前雖先後二次聲請展延,經本院展延至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惟現清算期限屆至,而相對人固定資產仍尚未處分完結,為此,爰依法再聲請展延清算期限至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展延至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