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53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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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5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536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5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陸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參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4行所載「以將煙蒂頭內藏放毒品之方式」等語,補充並更正為「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放在塑膠袋內,再將之藏放在菸蒂內之方式」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於行為後,如附表所示之法條業經變更,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玆經整體比較結果,裁判時法並未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法,亦即修正前法至明。爰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憑,素行已難謂良好,又不思自我警惕,竟再犯本案,且犯後又不知坦承犯行,仍飾詞狡卸,實難認有悔意,惟念其持有之毒品數量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粉末1包,經送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06公克,空包裝重0.38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
95年5月31日調科壹字第220023759號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佐,是該扣案粉末自屬毒品;又包裝該海洛因粉末之塑膠袋,其上殘留海洛因而無法析離,應將之同視為毒品,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海洛因,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另被告持以藏放海洛因之扣案菸蒂1支,因與被告持有海洛因之犯行,並無直接且必要之關聯性,自亦不為沒收之諭知,亦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掌珠附錄本件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相關變更條文│行為時法(下稱舊法)之內容│裁判時法(下稱新法)之內容│比較理由│備註│├──────┼─────────────┼─────────────┼───────┼────┤│刑法第33條第│罰金:(銀元)1元以上。│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罰金刑之下限,│舊法有利││5款:罰金刑││以百元計算之。│由銀元10元(經│││下限變更│││提高)亦即新臺││││││幣30元,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易科罰金折│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易科罰金折算標│舊法有利││算標準變更】│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準由銀元300元│││修正前刑法第│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即新臺幣900元│││41條第1項前│得以(銀元,下同)1元以上│,得以新臺幣1,000元、│,提高為以新臺│││段、修正前罰│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金罰鍰提高標│。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就│,易科罰金。│2,000元、3,00│││準條例第2條│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0元折算1日│││→現行刑法第│1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41條第1項前│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段│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整體比│舊法│罰金刑下限為銀元10元即新臺幣30元以上罰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舊法較為│║││幣900元折算1日。│有利│║├──┼───────────────────────────────────┤│║較結果│新法│罰金刑下限為新臺幣1,000元以上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