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1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84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5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41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華僑銀行桃園分行│94年12月26日│48,900元│AA0000000││├─┼───┼──────────┼───────┼──────┼───────┼───┤│2│甲○○│華僑銀行桃園分行│94年12月26日│4,100元│AA0000000││├─┼───┼──────────┼───────┼──────┼───────┼───┤│3│甲○○│華僑銀行桃園分行│94年12月26日│31,500元│AA0000000││├─┼───┼──────────┼───────┼──────┼───────┼───┤│4│甲○○│華僑銀行桃園分行│94年12月26日│14,350元│AA0000000││├─┼───┼──────────┼───────┼──────┼───────┼───┤│5│甲○○│華僑銀行桃園分行│94年12月26日│96,100元│AA0000000││├─┼───┼──────────┼───────┼──────┼───────┼───┤│6│甲○○│華僑銀行桃園分行│94年12月26日│2,680元│AA0000000││├─┼───┼──────────┼───────┼──────┼───────┼───┤│7│甲○○│華僑銀行桃園分行│94年12月26日│5,000元│AA0000000││├─┼───┼──────────┼───────┼──────┼───────┼───┤│8│甲○○│華僑銀行桃園分行│94年12月26日│27,000元│AA0000000││├─┼───┼──────────┼───────┼──────┼───────┼───┤│9│甲○○│華僑銀行桃園分行│94年12月26日│5,000元│AA0000000││├─┼───┼──────────┼───────┼──────┼───────┼───┤│10│甲○○│華僑銀行桃園分行│94年12月26日│4,200元│AA0000000││└─┴───┴──────────┴───────┴──────┴───────┴───┘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書記官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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