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小調字第327號
聲請人
即原告 何佳興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志賢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則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之訴之聲明有欠缺,請補正完整之訴之聲明(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為何),俾本院依此命原告補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
二、原告訴之聲明之金額,請求項目為何?如為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醫療費用,請敘明各項目之金額及相關聯之證據(例如:醫療費用請提出診斷證明書及費用單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