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小調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小調字第327號

聲請人

即原告 何佳興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志賢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則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之訴之聲明有欠缺,請補正完整之訴之聲明(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為何),俾本院依此命原告補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

二、原告訴之聲明之金額,請求項目為何?如為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醫療費用,請敘明各項目之金額及相關聯之證據(例如:醫療費用請提出診斷證明書及費用單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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