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小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111號

原告 蔡佳璇

被告 王振謙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簡附民字第8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4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餘於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於民國112年6月13日所竊原告所有之財物現金新臺幣(下同)10,900元及GUCCI短夾1個。查,該GUCCI短夾市價為16,344元,有原告提出之MOMO購物資訊乙紙可參,爰據此認定該短夾之價值。是原告之請求於27,244元之本金及其遲延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其餘之訴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黃家麟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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