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82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張明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參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捌佰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每月違約金計付新台幣伍仟元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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