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68號原告 蔡宗霖 被告 楊雅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李小芬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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