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64號聲請人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對人 盧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原裁定應更正│原裁定記載│更正後內容││處│││├──────┼─────────┼─────────┤│第1頁理由欄│自108年5月29日即│自108年3月29日、││第2點第10行│未為清償│108年5月29日即未││││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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