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910號聲請人 傅麗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禮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附表。(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各為何?)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