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30號聲請人 張靖綾 上列聲請人張靖綾因與相對人 張川 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張靖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提出本票11紙為本件抵押權之債權明證文件。既依票據關係為請求,應說明上開本票11紙是否業依票據法已於法定期間內對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並釋明其提示日。
(二)提出相對人 張川相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並陳報相對人之住居所。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