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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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80號原告 邱淑娥 訴訟代理人 林介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月玲 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姓名(含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一份。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上記載被告為詹月玲,然觀諸原告所提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號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其上所有權人欄位記載之姓名並非詹月玲,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為何人,亦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爰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被告之真正姓名(含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張雅婷

歷審裁判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訴 字第 280 號裁定(108.07.22)[和解]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訴 字第 280 號裁定(108.09.05)[和解]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訴 字第 280 號和解筆錄(109.03.31)[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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