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抗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458號抗告人莊榮兆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慶義 等人間因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民國100年7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為100年度救字第10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