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96號原告 何堂源
潘紫雲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 曾冠文 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1,9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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