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69號原告 葉承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美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美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33,723元,
應繳裁判費125,8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5,37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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