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473號原告 楊大永 被告 李三 和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18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林德鑫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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