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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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95號原告鋐霖配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永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安凡而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4萬17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90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