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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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重更(一)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更(一)字第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
陳芝荃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六月十五日裁定自同年七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又於同年八月二十八日裁定,自同年九月十日起延長羈押,再於九十年十月十二日裁定,自同年十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訊問被告後,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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