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二號
原告乙○○被告祥賀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二O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並移由本院民事庭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五號損害賠償案件併案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劉敏芳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