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孫嘉男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玖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延長羈押二個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涂裕洪法官古振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欽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