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9號再審原告 鐘文進
號再審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28、30號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27、28、30號訴訟代理人 邱靖凱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7,399元,應徵第二審再審裁判費新臺幣6,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