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廻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16號聲請人 翁振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割遺產事件(
100年度家簡字第31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遺產繼承問題,自民國94年以來已多次飽受鈞院枉法亂紀審理,鈞院100年度家簡字第31號案件之承審法官即陳添喜法官審理時,明知鈞院98年度家訴字第121號案件之裁判未予公平公正審理,竟集體徇私護短,以官官相護之犯意,縱容包庇該案法官之違法裁判,並駁回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且100年度家簡字第31號案件之承審法官執行職務偏頗不公,在沒有使用暴力的需要和條件下,未經告諭、指示當事人之程序,即非法使用暴力,禁止聲請人談論與本案相關之訴訟行為,並濫用警力,對無辜、手無寸鐵及貧病交迫之聲請人下馬威。又100年度家簡字第31號案件之承審法官開庭時,對於聲請人提出之執行名義,毫無興趣加以調查,顯有預設立場,有偏頗被告,損害聲請人權益之虞,爰依法聲請承審法官迴避云云。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訴訟程序已為終結,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71年度台聲字第12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家簡字第31號民事卷宗審核結果,該事件業經其本案原告即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12月27日撤回起訴,又該案被告即聲請人並未異議,視為同意撤回等情,有民事撤回狀及本院家事法庭函(稿)各1份在卷可按,則本院100年度家簡字第31號分割遺產事件經撤回後即告終結,從而,該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益銘
法官陳清怡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