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易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210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宗瑋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26號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13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參照。經查原審判決於106年12月13日送達被告,被告於106年12月20日未具理由提起上訴,經原審發函命其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被告收受後並未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審判長於107年2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提理由書,逾期判決駁回,被告於107年2月14日收受該裁定(見本院卷附送達證書回執),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見本院卷附查詢資料),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判決駁回其上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七十二,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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