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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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燃料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7號原告 蔡勝州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表人 劉英標 訴訟代理人 陳瑋琪
伍靜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燃料使用費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就返還燃料使用費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民國106年1月1日至106年11月16日汽車燃料使用費部分,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
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7年2月2日彰監四字第64-649H21739號交通裁決提起撤銷訴訟,並向被告請求返還106年1月1日至106年11月16日所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計新臺幣4,269元,其中交通裁決部分,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3項準用第237條之2規定,固得由原告住所地即本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然請求返還汽車燃料使用費部分,因被告機關所在地為臺中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就此部分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將請求返還汽車燃料使用費部分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