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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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易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210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宗瑋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2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7年1月1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