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9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許麗美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執行羈押,並各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九十七年七月十九日、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九十八年三月十九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案於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辯論終結,已定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宣判,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林昌義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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