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41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甲○○間因本院97年訴字第214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乙○○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