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2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其貴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其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其貴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06年8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臺上字第497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3次)確定,嗣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03年2月18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6年8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10年6月17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1月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587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各1份在卷足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顏維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翁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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