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29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292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張金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叁仟零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金榮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1月18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4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1月20日止累計41,142元正未給付,其中40,476元為本金;57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金榮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4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1月18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4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1月20日止累計261,491元正未給付,其中253,998元為本金;7,337元為利息;15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張金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1月05日止累計411元正未給付,其中407元為消費款;0元為循環利息;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292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金榮│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42%│││40476││1月21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張金榮│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42%│││253998││1月21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張金榮│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407元││1月06日││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