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6號聲請人 張翼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何嘉倫┌──────────────────────────────────────┐│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百佳麗企業│聯邦商業銀│105年5月31日│2萬7339元│UA0000000││││有限公司│行雙和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