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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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八七號A
上訴人即被告丁○○右三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李孟哲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王正明右上訴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七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林永茂法官陳清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趙玲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