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969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 楊嘉逵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60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件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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