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960號原告潤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忠 被告展鴻光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易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396萬0,760元【計算方
式:本件原告請求美金738萬元,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05年8月8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1.702元計算,經換算後為新臺幣23,396萬0,760元(7,380,000×31.702=233,960,7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23,5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23,06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滿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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