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小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小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士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家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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