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沙簡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發財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30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發財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
處分其財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356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
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
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