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司投簡調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投簡調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錦祥蕭文生 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蕭錦祥積欠聲請人新臺幣260,566元,
迄今未償還,據料相對人蕭錦祥之被繼承人 蕭清白 死亡後,
相對人蕭錦祥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卻因積欠聲
請人上開債務,恐繼承後遭聲請人追索,遂就被繼承人蕭清
白所遺有之南投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
242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與其他繼承人即相對人蕭
文生協議分割遺產時,將系爭不動產全部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蕭文生,致相對人蕭錦祥均未分得。相對人蕭錦祥將應繼承
被繼承人蕭清白之遺產權利無償移轉與相對人蕭文生,使自
身限於無資力狀態,因而侵害聲請人之債權。為此請求就相
對人間於民國98年12月23日就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於地政事務所所為之不動產登記予以塗銷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為撤銷相對人蕭錦祥、蕭文
生間遺產分割協議,塗銷系爭不動產遺產分割登記,並回復
登記為相對人蕭錦祥、蕭文生公同共有,其法律關係並非兩
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
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法
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
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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