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631號聲請人 周弘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芷翊 、源翊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且具體敘明年、月、日。
二、請釋明源翊行係為獨資或合夥,如為獨資,請釋明負責人為何人,並請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源翊行,如為合夥,請載明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提出源翊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陳芷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