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03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8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9月6日起至134年9月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①94年9月7日②97年8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①8,200,000元②2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4年9月7日②102年8月2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97年12月7日②97年12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7,973,671元②189,254元及信用卡款1,122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款借據影本1件、通信貸款申請書影本1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1件、放款明細檔資料查詢、應收利息檔資料查詢、單月帳務資料查詢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0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24-34│建│96.00│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0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59│臺南市安│臺南市安│5層樓房R│57│57│57│57│22│25│平│RC造│36│平│全部│││75│平區府前│平區新南│C造│.9│.8│.8│.8│.2│3.│方││.4│方│││││四街166│段24-34││3│0│0│0│1│54│公││6│公│││││巷12號│地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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