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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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81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200,000元②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27年7月16日②127年10月2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①97年7月29日②97年11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000,000元②3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7年7月29日②107年7月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97年10月29日②97年11月2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276,224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2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繳息明細查詢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8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縣│新市鄉○○○○段│709-14│田│101.00│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8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63│臺南縣新│臺南縣新│2層樓房│43│51│95│平│全部││││市鄉中山│市鄉番子│加強磚造│.7│.4│.2│方│││││路228號│寮段709-││8│2│0│公││││││14地號│││││尺││└──┴─┴────┴────┴────┴─┴─┴─┴─┴──┘